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益的根本法
普通法律的依据
任何普通法规不得违背宪法的精神原则
国家、团体、公民的最高准则
五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人民主权
基本人权
党的根本决策原则
权利制约
法治
序言
1.基本原则
2.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机构
3.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无 附则
英国
1789美国
1791法国
1981苏俄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975
1978
1982 现行宪法
1988
1993
1999
2004
2018
集体宣誓
单独宣誓
场地 悬挂国旗或国徽
仪式唱 国歌
左手宪法 右手拳头
国家性质、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
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农工党
中国致公党
台湾民主自治党
九三学社
中国国民革命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建国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
政治协商
民生监督
参政议会
中国
联邦
邦联
政治组治形式、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 其设立和制度
制定修改 基本法
解释基本法
可发回法律问题 不可撤销
外交
防务
任命 主要官员 长官
任命 检察院检察长
本民族担任 主任或者副主任
本民族担任
制定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
变通执行权
国务院批准
组织公安
使用本民族文字
村委会 、居委会
基层政府可指导 不可领导
不属于国家机构
年满18周岁
公民范围广、人民要好人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同票同权
县、乡直接
过半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委托不超过3人 带自己4人
矿藏
水流
城市土地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
平等的享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平等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
不允许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禁止差别对待
不允许任何差别的对待❌
公民最基本权利
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的基础标志
言论(首要的)、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无罢工
被被夺政治权利的
不可参与
国家机关
国企 事业单位
团体的领导
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权
申诉权
国家犯错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不包括公开传教自由
狭义的
人身自由
第一位,最基本的
名誉、姓名、肖像等
住宅不受侵犯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检查
法院❌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未来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自然灾害❌
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劳动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18周岁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依法纳税
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并未规定报告工作
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年
国家的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检查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地方设省级、市(地)级、县级监察委员会
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任期同人大。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督、调查、处置
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上下级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
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法院
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修改、监督
解释、监督
全国人大 改撤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撤 国务院 制定的 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 撤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国务院 改撤 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 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全国人大 批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国务院有权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有权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是人大的常设机关
是最高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是人大闭幕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有权制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指的是对于那些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条文的额解释
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
预算管理权
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额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有权决定、批准、废除同外国缔约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规定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特赦 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我国无“大赦”
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决定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地域制
职业制
可连任
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宪法修改由全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国家主席的提名的国务院总理
国务院总理提名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的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
由主席团提请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
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
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人大会议上
县级及以上上大代表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开会)或常委会(闭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现行犯拘留,拘留机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出席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有权提出议案
3个代表团或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有权提出罢免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国家元首
国家机构之一
人大选举产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任期同全国人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约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其内容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提出议案权
有权改变、撤销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部、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