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独立存在/独立存在但是辅助使用
3、原物与孳息物——天然/法定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5、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6、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1)流通物
2)限制流通物:文物,药品
3)禁止流通物:毒品,土地所有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特点。
1)自物权——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①用益物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
②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1)动产——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留置权等
2)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没有“质押权”“留置权”)
1)独立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解释】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之上。
2)从物权——担保物权和地役权
【解释】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1)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创设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公诸于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1、基于法律行为(必须公示)
①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②继承或受遗赠(法律规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
③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解释】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分离,物权是否转移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订立房屋合同)
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现实交付: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a简易交付: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先租后买
b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卖方先租后卖于第三人
c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属于占有改定。卖方先卖后借
①登记生效——所有权,抵押权
②合同生效设定,登记仅对抗——土地承办经营权,地役权
①首次
②变更:不涉及权利转移
③转移;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
④注销;权利消灭时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a预购商品房;
b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c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未权利人同意,不发生物权效力。90日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1.形态: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有家庭关系)
1)确定:约定——出资额确定——等额
2)处分: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有优先购买权
3)修缮:约定——占份额2/3以上
4)管理费用:约定——按份额
5)分割:约定——随时;因分割造成损害,应予赔偿
6)对外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
(2)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①约定
②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以该期间为准
③未载明或者载明期间少于15日,为15日
④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⑤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
协商,协商不成按各自的份额比例
(5)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
1)情形:夫妻共有,家庭共有
2)重大修缮:约定——全体共有人同意
3)管理费用:约定——共同负担
4)分割:禁止,共有基础丧失或者重大利益需要
5)对外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合理的价格
3)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合同有效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6)物权已经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1)直接——所有权发生转移
2)间接——赔偿请求权
4.限制物的善意取得——他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
1先占
1)通知,送交公安,发布招领公告
2)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
3)拾得人返还:费用偿还请求权,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1)附合
2)混合
3)加工
a附合,混合: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
动产附合于动产,主物者取得或者按份共有
b加工:加工者
因为添附而失去所有权之人,有权请求有过错之人或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
一.概述: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仅涉及物的使用价值,不包含处分权力。
①国家机关、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
【解释】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限:无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双方协议
②经营性用地或者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招,拍,挂
①居住用地70年(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工业用地50年。
③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④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①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
②非住宅建设用地:法律规定;约定
①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①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①不符合转让条件
②查封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④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⑤权属有争议。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2023年调整)
1)永久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国务院
①总体规划内,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
②总体规划外,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留置物可分只能留置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担保物权
4)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仍有权以担保物担保全部债务履行,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物的范围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①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
①城市: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②乡镇,村企业:地随房走,房不随地走
①书面形式
②不得约定流押条款(只能优先受偿)
2)抵押权生效——抵押合同生效时,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约定
①主债权及其利息。
②违约金。
③损害赔偿金
④保管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比如:拍卖担保物的费用)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1)优先受偿权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a自抵押之日起,有权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b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①可以转让
②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③通知抵押权人。可能损害抵押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④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未将约定登记,转让合同有效;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物权转移;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⑤已经将约定登记,转让合同有效;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物权不发生转移;收入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到账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2)抵押不破租赁
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②主债权的利息
③主债权
①动产:登记,登记顺序相同按比例
a登记
b都已经登记,先登记
c都未登记,按比例
①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债权之确定
2)债权转让的效力
1)动产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⑤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1)书面形式
①动产:交付
a有权利凭证:交付
b无权利凭证:办理出质登记
1.留置权性质:法定担保物权
1)合法占有
2)债权已经到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①债务履行期间;60日以上
②折价,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优先受偿
①留置权>抵押或者质押
②抵押又有质押,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
【总结】留置权>超级优先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登记、交付先后)>未登记的抵押权
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债权人有权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
①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