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结算凭证主要是办理汇兑,托收承付的凭证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据该原则,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
的收款人: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银行在办理结算的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
任何款项的费任。这一原则旨在创消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宇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晰,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子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民族自治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民族文字
或者外国文字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
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 “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到 “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 “分”的,“分”后面不写 “整”(或“正”)字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 “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伯、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
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
“¥1508.50” 应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伍角”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
字。如“¥3009.24”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玖元式角肆分”,又如“¥6007.14” 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 “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宇,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980.42” 应写成“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零肆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玖伯捌拾元肆角武分”;又如“¥206 000.73” 应写成“人民币式拾万陆仟元零柒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式拾万零陆仟元柒角参分”。
阿拉伯金额数宇角位是 “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 “元”后面
应写“零”字。如“¥36408.02”应写成“人民币参万陆仟肆佰零捌元零贰分”;又如“¥225.04” 应写成“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阿拉伯金额数宇角位是 “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 “元”后面
应写“零”字。如“¥36408.02”应写成“人民币参万陆仟肆佰零捌元零贰分”;又如“¥225.04” 应写成“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票据出票日期必领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贰拾的,日为壹至玖以及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 12 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子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
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抇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
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子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很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方领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类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除上述第 (5)(6) 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 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经校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领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开户单位现金收人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
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
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 (即坐支)。
开户单位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
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七不准”: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
“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人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
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形
成相互制衡机制。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杈债务账目
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定期轮岗、换岗。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
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
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只能由经授权的出纳人员负责处理。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
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
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
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 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 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 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 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按开户地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 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 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 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和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个人查询
实行备案制的账户。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行备案制,另有规定除外。 其中,企业是指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仍实行核准制的账户。仍实行核准制的账户主要包括:①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③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验资账户除外)
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基本流程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 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 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为对银行报送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依法校淮后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 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另有规定除外)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 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填写开户申请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 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 者盖章。
申请开户。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出 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并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①营业执照: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③法定代表人或 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④《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 文件。
提示 (1)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中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 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2)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还应 当提供借款合同等有关证明;(3)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 的专项资金提供主管部门批文等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4)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临时存款账户提供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临时经营地市场些督管理部门的批文等法定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 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 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核实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 频等方式,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
存在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面签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 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①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 背景等情况不清楚的单位;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的单位。
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 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 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 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银行应建立在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 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 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 名称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 注明的名称,其项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 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南户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 “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 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 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如果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应先在原开户行申请撤销账户,而后在新开户行申请开立新账户。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 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3 号规定,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 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 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 账户的申请。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提示: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原因撇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领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 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果有),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销户手续。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人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企业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末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未划转款项列人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提示:存款人尚末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 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①企业法人;②非法人企业;③机 关、事业单位;④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⑤社会 因体;⑥民办非企业组织;⑦异地常设机构;⑧外国驻华机构;⑨个体工商户;①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①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 组织。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③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④单 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⑤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⑥承包双方 签订的承包协议;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审核,开户银行报请中国 人民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在2 个工作日内校准。实行各案制的,开户银行办理 开户手线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案。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 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提示: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即能存不能取。而基本 存款账户可办理现金存取,即能存又能取。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要存款人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③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④存款 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开户银行审查,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提示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存款人在共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信息并签章一填制开户申请书一开户银行审查一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一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 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该账户不得办理现 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 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 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 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 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 支取。
收人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项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項 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述本存款账户投人款项外,只付 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根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 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 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在办理专用存款账 户开户手续时,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 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自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如果专用存款账户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 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 其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该核淮程序与基本存款账 户的核准程序相同;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 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备案。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 验资;④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①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②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 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 安装合同;③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④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 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开立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的其他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程序同基本存 款账户,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程序同一般存款账户。
提示: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共驻地 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第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 的,只能在共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 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 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1) 工资、奖金收人。 (2)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人。 (3)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 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人。 (11)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要求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 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 万元的,应 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 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 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 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 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提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的区别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可办理现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指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 非税收人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办理转账、提取现金
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拔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 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 和上级主 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概念上的区别。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用来反映和监督企业与其他单位 或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在实务中只能通过网上 计划申请才能收到拨款额度的账户。
用途上的区别。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 立专用存款账户领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 单位会计中使用,用于财政投权支付,财政授权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只能用于财政投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 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提示: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于专项账户。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 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 存款账户的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人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依法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如果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 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登记证(如果有)、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 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 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有法定违法行为的,非经营性的存款 人,给子警告并处以1000 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子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如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人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或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以 及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人、将销货收人存人或现金存人单位信 用卡账户等,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变更事项 通知银行的,给子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罚款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 5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时,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子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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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网上支付,B2C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体指的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在线式零售商业活动(包括网上购物和网上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