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的地位
2)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监督控制,以及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法典;规范多,渊源多;
2)内容特征:内容广泛、易变动、包含实体与程序规范
1)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有法可依+程序合法
【例】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应考虑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
5)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政应急权力的行使条件:
1)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追认
3)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遵循合目的、比例(适当、适度,损害最小)、安全原则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提示1】税种设立、税率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只能由法律规定;
【提示2】设区的市可以规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
【提示3】授权立法期限≦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同一机关冲突自己决定,不同机关一家孩子的冲突母亲解决,两家孩子的冲突母亲回避
1)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对等;
3)内容一般法定,不能约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义务重合;
5)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1)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客体:物质利益(水、土地、大气、矿产、房屋等)
精神利益(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
3)内容:权力(职权/职责)/权利和义务
1)是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是享受行政权力的组织(权)
3)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内部机构、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名)
4)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责)
【理解】权+名+责→组织
1)公益性: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2)优益性:优先权和受益权
3)支配性:一经行使,没有撤销之前,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遵守
4)不可自由处分性:不得随意转移、放弃或抛弃
职权特征:公优配不自由
行政立法权(特定主体才有)、行政解释权、行政决定权(房屋征收及补偿决定)、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
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交通警察大队;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稽查局除外
派出机构: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派出所、税务所、财政所
高等院校
消费者协会经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经法律、法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1.必须有法律依据
2.必须以书面形式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委托
3.对受托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
【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
【例】发布信息、执法检查、指导、劝导等
1)从属法律性,执行法律或为执行法律制定规范;
2)裁量性,立法时设定裁量空间;
3)单方意志性,一般无须与行政相对方协商,行政协议除外
4)效力先定性,一经作出,假定合法,未被依法宣布违法无效之前,具有约束力,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行为特征:蠢材丹效强
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拘束力:成立后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一经作出推定合法有效,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
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速记4力】执行、公定、确定、拘束(谐音:行为效力:职工定居)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
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抽象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裁量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核定征税
羁束行政行为:税收征管(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对象、税种、税目、税率)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征税行为、行政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委托、行政协议
要式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强制执行决定
非要式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强制约束
作为行政行为:行政奖励、行政强制
不作为行政行为:公安机关未依法保护人身安全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
损益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征税
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征收、给付、许可、确认、奖励、处罚、强制、监督检查
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调解、裁决、仲裁、复议
特殊行政行为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国防、外交)
【总结】行政处罚vs行政强制vs行政征收vs行政许可
1)主体合法
2)在权限范围内实施
3)内容合法适当
4)符合法定程序
主体+内容+程序合法&权限内
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
【例】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各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
3)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
1)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无追溯力)
2)因废止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协议等
强制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建设资金的征收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费的征收
3)因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特定需要引起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紧急状态下的财产征收行为
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
1)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书面形式
2)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
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1)依申请:城市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收养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经营权的确认、知识产权的确认
2)依职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计、检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
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行政奖励对象是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人,内容包括物质和精神奖励
行政给付一般只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免费教育、免费治疗
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权利归属或侵权损害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
行政裁决:双方争议裁决
行政确认:单方认可确认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裁决
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例】税务机关对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物质奖励;授予A级纳税人的称号
又称行政契约、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1)公开原则:行政依据公开、程序公开、信息公开、决定公开
2)公正原则: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
3)参与原则:听证程序
4)效率原则: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紧急处置程序
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应当公开,法律规定保密除外
绝对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相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同意或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主动公开: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申请公开: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经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当场→20+20)
不收费,但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除外
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
执法人员在调查时,不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7日内处理
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就依据的事实、理由、当事人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并加以指导
5.催告制度
6.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又称附加理由制度,行政主体应将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明确告知有关法律救济权利,包括告知救济机关、时限、方式、后果 【注】与告知制度内容不同
应当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时间上的限制
【例】申请许可的审批时限、决定时限、送达时限;行政处罚决定时限、送达时限、执行时限
不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
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生活补助金)
2)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对相对人提出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
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签订行政协议前与相对人协商)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行使职权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执行职务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1)应有法律依据;
2)在职权范围内实施;
3)遵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提出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