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劳动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主体地位具有从属性
劳动合同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具有较强对法定性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合法
公平
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通知,不签订,终止,无经济补偿,支付劳动报酬
月双倍工资,补订合同;不签,经济补偿
月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订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书面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
小时计酬,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口头;多个,不影响前面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报酬
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款
311,132,36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当事人双方任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需要经济补偿。
试用期应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合同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无效,该期限为合同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合同期限不足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违约金不得超出培训费用;违约金不得超出未履行部分所应均摊费用
保密协议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同类企业) 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二年 企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约定
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特殊待遇
培训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以履行地标准为主;有特殊约定,则以履行地为标准执行。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50天÷4季=62.5天/季
250天÷12月=20.83天/月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至少保证一天休息(工作时间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挥下从事工作的时间)
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规定限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延时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300% 。
法定节假日原有工资照发,即劳动者拿到的工资实际为400%(100%+300%)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件工时制
非全日制工时制
11天,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应休天数-未休天数)×200%
事假扣除工资= [假期计算基数/(21.75×8)]×事假小时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协商一致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经营困难
技术改造
公司破产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预告辞退
主动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违法造成的被迫辞职
经济性裁员
固定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用人单位丧失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